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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组织发展及成员管理办法

(四届一次理事会审定稿)


       为更好地推动电动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组织发展,进一步集聚研发资源,提升合作研发的效率和水平,同时确保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联盟成员管理,根据《电动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章程)》等相关文件,特制订电动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发展及成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联盟组织发展的基本思路、原则

(一) 充分发挥联盟对创新资源的集聚作用,通过组织发展进一步提升联盟的整体研发实力,为确保实现联盟总体目标,以及争取获得国家、行业等相关方面更多的资源和支持创造有利条件。

(二) 联盟组织发展,应以促进实现联盟合作研发目标为导向,与具体研发任务实施相结合,适时吸纳有共同研发意愿、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企业、大学和研发机构开展务实合作,联盟组织规模要与联盟目标和任务相匹配。

(三) 联盟吸纳新成员,应在其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根据联盟工作的实际需要,择优选择。

(四) 联盟组织发展,应坚持开放的原则,在注重自主发展的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 根据联盟实际情况和组织发展需要,联盟成员按照在工作中的角色、作用不同,分为理事单位、普通成员和合作伙伴三种类型,实行分类管理。

二、加入条件

(一)理事单位

       理事单位总体上以联盟发起单位为主体,即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奇瑞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共计16家单位。
      联盟在今后发展过程中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适时吸纳有合作意愿、有实力的单位加入理事会,并对理事单位数量进行合理控制,以保证理事会议事和决策效率。

(二)普通成员

(1)拥护联盟协议,遵守联盟相关规章制度;
(2)必须是独立法人,且原则上应为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企业;
(3) 具有较强研发能力,与联盟成员单位有实质性的研发合作。

(三)伙伴单位

(1)拥护联盟协议,遵守联盟相关规章制度;
(2)必须是独立法人,守法经营,资信良好;
(3)具有合作交流意愿,且在电动汽车技术研发、市场推广,以及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和经验的国内外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

三、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理事单位

(1)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联盟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2)有权就联盟应组织实施的项目、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
(3)有权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4)对联盟技术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5)有权以优惠方式参加联盟举行的各种交流、培训活动等。
(6)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的专利权利。
(7)在不影响其他联盟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出联盟。

(二)普通成员

(1)按照联盟的统筹安排,有权推荐专家进入联盟专家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
(2)有权就联盟应组织实施的项目、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
(3)对其实际参加的研发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原则上享有优先使用权和优惠权(具体应遵守联盟研发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
(4)有权以优惠方式参加联盟举行的各种交流、培训活动等。
(5)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的专利权利。
(6)在不影响其他联盟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出联盟。

(三)伙伴单位

(1)列席联盟有关会议,参与有关问题的讨论;
(2)有权对联盟技术发展方向和具体项目提出建议;
(3)在参加联盟举行的各种交流、培训活动等时享有与联盟成员同样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在与联盟确定具体的合作研究课题并正式启动后,符合联盟普通成员加入条件的,有权申请成为普通成员;
(5)在不影响其他联盟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提出解除联盟合作伙伴关系。

四、联盟成员的义务

(1)以推动联盟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联盟成员共同利益,为联盟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献计献策,推进联盟建设。
(2)拥护和遵守联盟协议,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各项规定,保守联盟重要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分担联盟日常工作经费;按照合作研发项目的实际需要,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分担项目研发经费,并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各方面的必要条件。
(4) 理事单位应切实发挥联盟发起单位的核心作用,在联盟发展规划、技术路线制定及合作研发项目落实、经费筹措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普通成员应切实履行联盟研发合同,高质量完成联盟委托的研发任务,同时积极参与联盟专家技术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联盟合作伙伴应密切与联盟的联系和交流,积极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并积极推动与联盟开展实质性的合作研究项目。
(5) 在联盟项目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联盟成员不得随意退出联盟。一旦被批准退出联盟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总目标的实现,否则将承担应其退出造成的一切后果。
(6) 不得设置障碍影响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五、联盟的加入、退出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出加入申请;

(二)填写并递交《电动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四)将材料报联盟秘书处,初审合格后,报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会议审批;

(五)申请单位加入联盟后的发展次序依次为伙伴单位、成员单位和理事单位。

对研发能力强,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整车企业,经主动申请,由联盟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直接发展成为理事单位。

对与联盟成员单位有较为紧密项目合作、积极参与联盟活动的申请单位,由联盟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直接发展成为成员单位。

(六)联盟秘书处代表联盟与新加入联盟成员签订加入联盟的协议(视同新加入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

(七)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八)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拟退出联盟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对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如发现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未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正在参与执行的项目造成损失的,退出者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六、联盟提供的服务

(一)为联盟单位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

(二)技术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优先参与联盟组织申报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2)享有项目对接、产能合作及国际交流的机会;

(3)免费获得电动汽车技术发展动态及行业信息;

(4)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5)优先参与联盟组织开展的课题研究和团体标准研制;

(6)优先获得各类项目评奖及人才举荐的推荐权;

(7)优先获得展览展示和宣传推广的机会;

(三)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类型           收费标准

        技术服务     20万元/4年

七、对联盟成员的服务和管理

(一) 联盟成员除享有上述相应权利外,还享有联盟秘书处提供的信息数据、研究咨询,以及各种技术交流的服务。

(二)联盟有权对违反以下规定的成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联盟成员资格的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以联盟名义组织各种活动的(如有关展览、推介、讲座以及印发出版物等);
(2)擅自以联盟名义从事与经营、贸易、商务有关活动的;
(3)擅自以联盟名义与境外相关组织或其他组织联络,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5)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联盟活动的;
(7)有损电动汽车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他

(一) 本办法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

(二)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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